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附属房屋和庭院。 经批准异地建房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的要求,将原宅基地归还村集体。 在原址改建、扩建住宅的,宅基地用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450平方米。 农民将房屋出售、出租或捐赠,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农村新建宅基地申请条件
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每个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一户是指登记在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上的所有家庭成员乡村旅游,登记在一本户口簿上的所有家庭成员构成一个家庭。 房屋是指以家庭为单位,家庭现有和使用过的住宅,包括土地总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的多套住宅(家庭宅基地面积小于150平方米且人口多,无法解决,如有住房问题,可另行申请宅基地,但原宅基地面积加上新申请土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在这种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一户多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农村宅基地为单位申请:
1.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必须有子女),分户后需要建房,无宅基地的;
2、村集体组织成员需要建房,但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不达标,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和事故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征收原宅基地等需要搬迁新建居所的;
4、转入村集体组织落户,在原地无宅基地的;
5.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宅基地丧失的;
6、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要。
(二)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450平方米,农舍层数控制在4层以内。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在申请房屋搬迁或改造时,需按上述标准扣除宅基地面积。
(三)审批程序
1.农民申请。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应当以户为单位向本村村民小组提交《农村宅基地建设申请表(规划许可)》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2、村民小组审议公示。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如实在无法召开,可到户征求户主意见) ),并评估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宅基地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或房屋建造总图集通过等,进行初审,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小组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的,说明申请理由、申请地点和面积拟用地、拟建楼高、面积等将于10日在本群公布。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村民小组在《农村宅基地建设申请表(规划许可)》上签署意见,提交农户的申请,会议村民小组记录、公示等材料报村(居)委会审核。
3、村(居)民委员会审议。 重点审核报送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土地使用、建房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并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4.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农民提出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证)书面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受理。 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材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宅基地申请窗口,公布申请程序和要求,明确乡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在材料审核、实地考察等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时限,方便农民办事。 审核完毕后,乡镇农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相关人员需在《农村宅基地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建房申请(规划许可)是否经过村民小组审核公示等.
(二)房屋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国家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或村庄建设总则的要求规划设计,是否有农村房屋或拟使用房屋的设计方案 建筑总图册等审核通过后,发给《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审查过程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有“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必须严格按规划执行;
②没有“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新农村政策,按照自治区、市、县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或设计总则执行。
③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在使用控制的基本原则下,不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在已查明的地质灾害和其他自然灾害隐患点,并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住房申请应予批准。
三条路径是递进关系,特别是第三条路径是过渡时期的临时措施,各乡镇要把握原则,严格审查。
(三)土地利用涉及公路、交通、交通、林业、水利、电力、生态环境等部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反馈,逾期不反馈 是,视为无意见。 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房新农村政策,需要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占用林地建房,原则上不得占用生态公益林、天然林、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红线范围内的林地。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镇农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审核结果,审批农民宅基地申请,颁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颁发《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要及时公布《农村宅基地审批情况名录》。
5.数据归档。 乡镇要建立宅基地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管理台账,并及时归档相关材料。 每季度末将《农村宅基地审批情况名录》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02 严格用地、建设全过程管理
对农村土地上的房屋建设,乡镇农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要组织有关人员加强施工申请服务和过程监管,全面落实现场勘察、事后审批的“三现场”要求发布、竣工验收:
(一)接到宅基地建房申请(规划许可)后,及时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土地类型等。
(二)批准用地建房申请后,到现场进行开工检查,考察用地范围,核实房屋位置。
(3)农家宅建设完成后,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四合一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房屋建设是否符合批准的面积、规划要求和农村建设规划许可确定的图集或房屋设计方案,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建设(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现场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土地类型等,可结合宅基地实地测量和审批两项工作开展。
(四)被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民,原则上自申请批准之日起2年内完成建房; 房屋竣工后需拆除旧房的,原则上应在180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收回原房屋。 根据。
03农家建筑风格
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按图报建、按图施工、按图验收”的管理要求。
(一)农舍设计图集的使用
县住建局要引导农民使用《梧州市农家风设计导则图集》或《滕县农家风设计导则图集》中的岭南建筑风格方案。
(2)按图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验收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控制面积要求。
2、严格控制身高要求。
04 完善农村宅基地转农审批
年内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建设占用农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材料,于每年6月中旬和11月中旬分两批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农村宅基地转农申请。土地。 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
农村村民建房应尽量申请使用本村原有宅基地和空地。 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提出的利用旧宅基地和本村闲置土地的申请,优先审查。 对符合用地条件的,优先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农村村民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农村村民确无或不能利用本村旧宅基地、空地建房的,可申请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耕地)建房。 批准农村村民使用农用地(耕地)建房,必须实行土地总量控制,县人民政府按照每年每万人1亩的目标,落实到每个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先行按控制指标批准。 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乡耕地开垦情况,配合县人民政府做好征地补偿补偿工作,确保本乡耕地动态平衡。
当年配额如有余额,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超出配额的,将在下一年度扣减配额。 每年12月中旬,各乡镇应将本年度农用地建房审批使用数据报县自然资源局汇总,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核查手续。全县农用地(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全年上调水平。
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乡耕地开垦情况,配合县人民政府做好征地补偿补偿工作,确保本乡耕地动态平衡。
05 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农民建造的房屋经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可以向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符合登记条件、材料齐全的,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向农户颁发房产证。 农民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当场查验户口簿原件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提交材料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验收意见表》。
(3)产权登记调查表(附房屋照片及组刊照片)、地块地图、房屋平面图、地块边界点坐标等与边界、面积相关的材料房产证、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